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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信息发布者:zhangchun
    2017-06-24 11:27:51    来源:湖北省政府网   转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7〕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振兴实体经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一)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7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达到330亿千瓦时,力争达到350亿千瓦时;将市场交易售电侧由火电企业逐步扩大到水电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用户准入门槛,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各类开发区均可以适当方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缩短交易周期,将电力市场交易按年度交易调整为分季度交易。(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二)完善电价执行方式。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将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由按年调整改为按季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销售环节低谷时段,鼓励用户利用低谷时段错峰用电。(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三)落实电价补贴政策。完善并落实互联网企业用电价格支持政策,优先安排互联网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孵化器企业、互联网企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给予电价补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

      (四)减免部分电力服务项目收费。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气、用热成本。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强行要求用户选用,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安装施工方。加强对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取消不合理输配环节收费,从紧核定并适当降低输配价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用气大户直供规模,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能源局)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出台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推行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可按当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出让。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七)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完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补贴办法,对我省长江沿岸主要港口和铁路口岸站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自2017年6月1日起,对经指定收费站进出省内长江沿岸主要港口的集装箱卡车,实行收费公路通行费50%优惠(含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给予的优惠)。推动铁路进港口、进企业和进物流园区建设,支持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道路运输通行限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武汉铁路局)

      (八)清理不合理物流收费。清理对进出港(场)企业收取的机场货站操作费和安检费等不合理收费。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严格执行取消船舶过闸费、车辆过渡费、货物港务费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民航湖北监管局)

      (九)降低公路运输成本。自2017年5月1日起,对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建立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与通行费水平挂钩机制,对通行设施、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高速公路下浮通行费标准。推进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还贷的运营机制,适度降低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优化通行环境。(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十)降低铁路运输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铁路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支持铁路开行货物快运班列,降低企业货物周转成本。(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

      (十一)降低农村物流成本。加强交通运输、商贸、农业、供销、邮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的共享机制,推动多站合一、资源共享。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改造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节点基础设施。积极推广农村货运专线、农村客运班车利用货舱承接小件快运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降低企业贷款成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信贷政策,确保全省每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017年全省单列小微信贷计划1200亿元,比上年增加30%;年末小微企业贷款规模突破1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以上。金融机构要按照与企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纳税信用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在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对辖内法人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全面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减少惜贷、惧贷、压贷现象。(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三)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和放贷行为。全面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2017年推动每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减免1—2项收费项目,收费水平总体不高于上年。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行为,持续开展金融信贷融资收费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乱收费和“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通过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服务成本、争取合作银行支持等多种途径,切实降低担保费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确需收取的,要确保还贷解保时及时退还企业。督促和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不得高收费、乱收费和变相抬高融资担保成本。建立有效的政银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发挥省再担保集团增信、分险、规范、引领等作用。加快设立科技担保公司,支持科技型创业创新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五)着力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力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债券投入方式,设立100亿元长江国开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开展投贷联动,鼓励试点银行通过先投后贷、先贷后投、投贷并行等方式,向科创企业发展前端延伸金融服务,打造全周期金融服务新模式。省财政对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017年至2019年,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等给予奖励。鼓励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对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减免中介收费。(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建立完善政银企对接帮扶常态化机制,做大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和过桥基金。积极支持助保贷、助农贷等信贷产品的发展,政府要主动履行代偿协议,保障银政合作有序推进。大力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保费进行补贴。管好用好县域经济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

      (十七)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商标质押贷款以及银证通业务。推动辖内商业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开展银税合作,2017年“纳税信用贷”服务企业数量达到2000家,规模达到40亿元。支持企业利用抵押物剩余价值进行顺位抵押,有效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创新贷款还款方式,综合利用循环贷、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贷款重组等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利用自贸区政策,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引入海外低成本资金。大力发展小微支行、社区支行和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力争到2017年底数量达到2100家;积极实施“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的改革试点;积极筹建首家民营银行,继续开设一批村镇银行,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平台,动员政府采购中心、政府融资平台、大企业成为平台核心企业。积极发展金融科技,增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技术在征信、金融中介、风险防范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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